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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房地产开发应建设服务用房
发布时间:2011/1/8 点击次数:22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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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和完善城镇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工作环境,强化社区功能,建设和谐社区,2009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包头市建设城镇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办法》,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社区服务中心用房,是社区组织服务管理和社区居民活动的重要平台。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为每100户20平方米,其中规模1500户以下的社区达到300平方米左右(不含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一厅、二站、四室,即社区综合服务厅,社区文化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单独设置),居委会(党支部)办公室、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居民和党员多功能活动室(兼市民学校)。并在室外设立宣传栏、党务、居务公开栏,开辟文体活动场所。”

  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商成片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要求,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规划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用房且无偿提供,并预留人均不少于0.25平方米的室处文体活动场地”。第八条规定:“由政府或开发商资建设或购买、提供的社区服务中心用房,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社区组织享有使用权,街道(镇)负责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已将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开发商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时已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面积明确写入规划设计要点,并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予以明确,有的在规划设计中明确指定的建设位置,有的虽然未明确建设位置,但要求建设一定面积的社区服务用房,从目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竣工的已竣工的开发项目来看,只有个别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了社区服务用房,绝大数开发单位还未引起重视。

  强化小区功能建设,配备社区中心用房,对优化小区环境、提升小区的品质、服务群众、方便群众提供了前提保障,社区组织的进驻为小区居民的服务、协调、物业监督提供了平台,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办法的规定,重视社区中心用房的建设,相信未来我们的社区功能会更加齐全,居民生活更加和谐美好。

 

信息来源:包头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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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房地产开发应建设服务用房 (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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